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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2章「學習環境及資源」及第3章「課程、教材及教學」之調查處理案

最後更新日期 : 2024-01-30

 

  1. 教育部係依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;修正110年9月28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00131246號函內文說明。
  2. 修正原說明二、(四) 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」修正如下:(1)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,如收件單位之地點、電話、電子信箱等,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。(2)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,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,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,並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  3. 附件:性別平等教育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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